匯算清繳八項新政必看

 

一、小型微利企業再擴圍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

 

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細化完善

1、適當擴寬外聘研發人員范圍,明確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支出可以加計扣除;

2、.明確材料費用跨年度事項的處理方法

3、 調整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無形資產縮短攤銷年限)費用的歸集方法為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4、 明確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其資本化的時點與會計處理保持一致。

5、明確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三、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

1、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2、 企業享受上述優惠須取得省級科技管理部門賦予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企業在匯算清繳期內按規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的,其匯算清繳年度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企業按規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條件的,其匯算清繳年度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

3、《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 》(國科發政〔2017〕115號)

 

四、公益性捐贈支出可稅前結轉扣除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四號)第九條

 

五、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扣除政策延續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

 

六、繼續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規定

 

七、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八、增加境外所得抵免方法及層級

1、企業可以選擇按國(地區)別分別計算(即“分國(地區)不分項”),或者不按國(地區)別匯總計算(即“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其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稅率(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分別計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上述方式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

2、企業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規定計算該企業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稅額和抵免限額時,由該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限于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第六條規定的持股方式確定的五層外國企業。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