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科研機構篇
《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科研機構篇
強化科研機構作為科技創新體系核心力量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發布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2024年)將科研機構置于推動科技進步的關鍵位置。
《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聚集科技創新體系的建設與發展,提出構建結構合理、定位準確、機制靈活的科研機構體系,突出科研機構在強化基礎研究、技術攻關、成果轉化、人才支撐等方面的核心作用,明確科研機構在資源配置、用人自主權、現代院所制度、交流合作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強調鼓勵和規范發展新型研發機構,充分釋放科研機構創新活力,為推動科研機構高質量發展,服務國家重大戰略,提供全面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條例》61處涉及支持和加強科研機構創新能力建設的具體內容。
一、強化科研機構基礎研究和技術創新能力
?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圍繞戰略性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的重大科學問題,加強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推動基礎研究和產業技術創新融通發展(第十二條第三款)
?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統籌科研資金投入基礎研究(第十三條第三款)
? 鼓勵科技人員圍繞非共識、新興和交叉學科等方向進行自由探索,支持和指導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創新科研組織模式,開展有組織科研(第十四條第二款)
? 對基礎研究優勢突出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可以給予長期、穩定支持,允許其自主選題、自行組織、自主使用經費開展科學研究。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和社會組織等建立完善薪酬激勵制度,鼓勵和吸引科技人員開展基礎研究(第十五條第二、三款)
?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應當強化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的功能,加強共性技術供給、資源開發共享、科技普及和應急科技支撐等公共服務(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 鼓勵社會力量創辦科研機構,開展基礎研究、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活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
? 支持科研機構承擔重大科技任務、建設重大創新平臺,并完善保障機制(第五十八條第一款)
? 對省屬公益性科研機構從事基礎性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給予穩定支持(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二、提升科研機構成果轉化效率
?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建立完善產學研合作機制,共建產學研技術創新聯盟、聯合實驗室等,開展技術研發、成果轉化、標準制定等活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 推進科研機構開展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的研發和應用示范。支持科研機構開展科技幫扶和技術服務,為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的發展提供科技培訓和指導(第二十八條第二、三款)
?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探索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 以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入股企業的,鼓勵科技人員、管理人員以跟投現金的方式持有股權。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采取先使用后付費等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許可給企業使用(第二十九條第三款)
?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職務科技成果由單位自主管理、自主處置,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不需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管理(第三十條第一款)
? 通過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經評估后可以自主處置;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仍發生投資虧損的,經單位審核并報主管部門備案后,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范圍,免責辦理虧損資產核銷手續(第三十條第二款)
? 探索實施對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按時間周期、類型、階段進行整體考核,不再單獨進行考核(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通過市場化方式取得的科研項目,可以提取和發放獎酬金。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結余經費可以全部獎勵項目組成員并單列管理。所自主制定的經費管理辦法,可以作為評估、檢查、審計等依據(第三十二條第一、二款)
?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應當完善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內部管理規定,簡化科研急需設備耗材采購流程,按照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投標程序(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 政府部門應當支持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新模式應用試驗,依法向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提供數據開放、技術驗證、檢驗檢測、示范應用等服務,提高科技成果轉化實施效率(第三十五條)
?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的單位留存部分,可以用于技術轉移機構的能力建設,對技術轉移人員給予獎勵并單列管理(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 完善科技特派員制度,鼓勵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的科技人才深入企業和農村開展技術攻關和成果轉化活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
? 鼓勵科研機構完善科技成果產業化機制,利用自身研發平臺資源優勢,圍繞市場需求與產業發展,采取技術并購、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等模式,促進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融通發展(第五十八條第四款)
三、促進科研機構人才集聚
? 鼓勵科研機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科技人才發展計劃,完善人才使用機制(第四十九條第三款)
? 科研機構可以設置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引進符合條件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和企業科技人才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 符合條件的科研機構、新型研發機構等單位,可以自主開展職稱評審,制定職稱評審標準、組建評審機構以及評審專家庫(第五十三條第二款)
? 賦予科研實力突出、科技人才集中、管理制度健全的科研機構用人自主權,賦予科技人才更大技術路線決定權、經費支配權、資源調度權(第五十四條第一款)
? 科研機構可以根據發展需要聘用外籍科技人才(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 支持科研機構聯合高等學校以承擔科技任務為導向培養研究生(第五十八條第三款)
? 探索實施科研機構高層次人才預聘、人員動態調整和有序流動的人力資源管理模式(第五十九條第三款)
四、拓寬科研機構合作交流渠道
? 支持粵港澳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聯合培養研究生(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 境外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可以依法在本省創辦研究開發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條件(第六十九條第二款)
? 外商投資設立的科研機構可以牽頭或者參與本省的科技計劃項目、申報科技獎(第六十九條第三款)
? 支持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等各類創新主體,建設固網接入國際互聯網的綠色通道。在確保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安全前提下,實現科研數據依法跨境互聯互通(第七十一條第二、三款)
? 支持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建設省級的新型研發機構等創新平臺載體,實施重大人才工程(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五、建立科研機構現代院所制度
? 支持科研機構創新體制機制,建立現代院所制度,推進章程管理改革,落實管理自主權。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依法制定的章程,經創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審核、登記管理部門備案后可以組織實施,并作為監督評估科研機構的重要依據(第五十九條第一、二款)
? 建立健全科研機構評價制度,根據建設類型和功能定位實行分類評價。評價結果作為科研機構設立、支持、調整、終止的依據(第六十條)
? 省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等科研機構應當強化功能定位,明確任務目標,創新管理與運營機制,集聚培養創新人才,重點開展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第六十一條第三款)
? 在定額資助的科研項目以及從事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獨立法人科研機構中,推行財政科研經費包干使用和負面清單管理(第七十七條第三款)
? 科研機構從財政科研經費間接費用中提取的績效支出、穩定支持科研經費中提取的獎勵支出,以及年薪制高層次人才的薪酬支出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并單列管理(第七十八條)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配套建設、統一租賃、回購、合作開發等方式籌集用房,保障科技創新類產業、科研機構、科技公共服務平臺、孵化載體的用房需求(第八十條第三款)
?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在科研自主權、科技成果轉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等方面與科研機構適用同等政策(第九十三條第二款)
六、鼓勵和規范發展新型研發機構
? 支持建設投入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化的新型研發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聯合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共建省高水平創新研究院等新型研發機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
? 創辦單位應當為新型研發機構的管理運行、科技創新活動投入必要的資金、設備、場地,配備穩定的人才隊伍,保障其以獨立法人實體運作,支持其建立健全研發組織體系和內控管理制度。(第六十二條第二款)
? 支持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新型研發機構自主招聘戰略科學家和科技領軍人才,建立與創新能力、創新績效相匹配的具有市場競爭力的薪酬制度(第六十二條第三款)
? 省、市新型研發機構可以在承擔科研項目、人才引進、股權激勵、成果轉化、投融資等方面,與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享受同等待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
? 符合條件的省、市新型研發機構可以享受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減免、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減免等稅收優惠政策(第六十三條第二款)
?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對省新型研發機構實施分類管理和動態評估,擇優給予穩定支持(第六十三條第三款)
?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派出的科技人才在新型研發機構取得的業績可以同時認定為本單位的業績,并作為科技人才職稱評定、績效獎勵、評優推優的重要依據(第六十三條第四款)
? 省、市新型研發機構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收益,給予科技人員獎勵和報酬后的單位留存收益部分,可以對轉化科技成果做出貢獻的管理人員給予現金獎勵或者股權激勵(第六十四條)
涉機構專項條款及注解:
1.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和社會組織等建立完善薪酬激勵制度,鼓勵和吸引科技人員開展基礎研究(第十五條第二、三款)
注釋:完善薪酬激勵制度是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探索建立的有利于激發基礎研究人員科研積極性的薪酬制度,包括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制、項目工資制等靈活分配方式,以切實提高基礎研究人員工資待遇水平。
2.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探索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以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入股企業的,鼓勵科技人員、管理人員以跟投現金的方式持有股權。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采取先使用后付費等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許可給企業使用(第二十九條第一、三款)
注釋:2024年,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發布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中提到“鼓勵和引導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費方式把科技成果許可給中小微企業使用”。“先使用后付費”的科技成果轉化新模式能有效避免出現資源浪費,推動科技成果能夠順利實現轉化。
3.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用人單位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科技人才發展計劃,完善人才使用機制(第四十九條第三款)
注釋:廣義的人才發展計劃是指通過對人才的發現、培養、使用與管理等工作來發揮人才的作用,狹義的人才發展計劃則是“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以及用人單位按照國家及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規劃戰略方案和舉措,在一個時間范圍內,以一定政策和資源投入所實施的人才項目”。
4.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新型研發機構、高新技術企業等單位,可以自主開展職稱評審,制定職稱評審標準、組建評審機構以及評審專家庫(第五十三條第二款)
注釋: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及配套規定的通知》(粵人社規〔2020〕33號)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下放和轉移職稱評審權限:(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高校下放教師職稱評審權限,向具備條件的科研院所、醫院等事業單位下放單位主體系列的職稱評審權限。
5.鼓勵社會力量創辦科研機構,開展基礎研究、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活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
注釋:《條例》中社會力量指政府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社會力量創辦科研機構,是指社會力量按照自身發展需求,自主決策創辦科研機構,自主決定科研機構的研究方向以及資金、人員等資源投入,建立和完善運行機制,開展共性技術供給、資源開發共享、科學技術普及和應急科技支撐等。
6.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省、市新型研發機構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收益,給予科技人員獎勵和報酬后的單位留存收益部分,可以對轉化科技成果做出貢獻的管理人員給予現金獎勵或者股權激勵(第六十四條)
注釋:《廣東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2019年修正)中明確利用廣東省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全部留歸單位,在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后,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獎勵其他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人員、人才引進與培養和知識產權保護等相關工作。本條款與《廣東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做好制度銜接,進一步明確“單位留存收益部分可以對轉化科技成果做出貢獻的管理人員給予現金獎勵或者股權激勵”,激發管理人員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
7.支持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新型研發機構自主招聘戰略科學家和科技領軍人才,建立與創新能力、創新績效相匹配的具有市場競爭力的薪酬制度(第六十二條第三款)
注釋:戰略科學家和科技領軍人才是指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卓越的科研能力和廣泛的行業影響力的科研領軍人員。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新型研發機構通常承載著國家及所在地區的重大科技任務和創新項目,其人才隊伍建設直接關系到科技實力的提升,允許并鼓勵這些機構自主招聘戰略科學家和科技領軍人才,對于提升其核心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建立與創新能力、創新績效相匹配的具有市場競爭力的薪酬制度,有利于推動新型科研機構招攬全球英才,充分激發機構創新活力。
8.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派出的科技人才在新型研發機構取得的業績可以同時認定為本單位的業績,并作為科技人才職稱評定、績效獎勵、評優推優的重要依據(第六十三條)
注釋:由高等學校主導建設的新型研發機構通過向新型研發機構派駐科技人才,實現產教融合并支撐新型研發機構的可持續化發展。由于目前大部分高校派駐新型研發機構的科技人才的主要身份仍保留在高校,新型研發機構的工作往往屬于兼職或者掛職,科技人才在產出各類成果時只能署名一個單位,導致大部分科技人才即使在新型研發機構內產出的研究成果往往只署名高校作為產出單位。《條例》本款鼓勵高校、科研機構派出的科技人才在新型研發機構取得的業績可以同時認定為本單位的業績,并作為科技人才職稱評定、績效獎勵、評優推優的重要依據,提升在新型研發機構中開展科研活動人才的科研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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