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 《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高等學校篇
政策解讀 | 《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高等學校篇
強化高等學??萍紕撔律娮饔?/strong>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建立科技發展、國家戰略需求牽引的學科設置調整機制和人才培養模式,超常布局急需學科專業,加強基礎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和拔尖人才培養,著力加強創新能力培養。完善高校科技創新機制,提高成果轉化效能”相關要求。
《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全面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分別從提升原始創新能力、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加強科教協同育人體系建設、深化科研管理機制改革等方面,明確高等學校履行科技創新主體職責的相關規定,推動高等學校成為基礎研究的主陣地、科技創新的策源地、創新人才的集聚地。
《條例》涉及34項條款,并在適用范圍上提出對駐粵高等學校可參照條例有關規定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一、提升高等學校原始創新能力
? 支持高水平的高等學校建設成為戰略科技力量(第七條第二款)
? 支持高等學校創新科研組織模式,加強有組織科研,完善符合基礎學科發展規律的支持方式和評價機制,統籌科研資金,完善薪酬激勵制度,鼓勵和吸引科技人員圍繞戰略性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的重大科學問題,加強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參與科技領軍企業牽頭開展的產業核心技術基礎理論、技術原理和前沿應用等方面研究(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三款、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款)
? 對基礎研究優勢突出的高等學校給予長期、穩定支持,允許其自主選題、自行組織、自主使用經費開展科學研究(第十五條第二款)
? 支持高等學校建立科技發展、國家戰略需求牽引的學科設置調整機制,加強基礎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第十六條第一款)
? 支持高等學校聯合科研機構、企業共建省高水平創新研究院(第六十二條第三款)
二、推動高等學??萍汲晒D化與產業化
? 支持高等學校積極參與省部會商科技創新合作機制,共同組織實施國家重大科技任務,協同解決重大科學問題和關鍵技術問題(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 支持高等學校建立完善產學研合作機制,與企業共建產學研技術創新聯盟、聯合實驗室(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 支持高等學校開展農業領域技術攻關、技術服務與成果轉化活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三款)
? 鼓勵高等學校創新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模式,建立完善職務科技成果賦權管理和監督制度,探索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采取先使用后付費等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許可給中小微企業使用(第二十九條)
? 支持高等學校開展職務科技成果及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單列管理改革,并制定完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管理制度(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 高等學??梢詮臋M向項目提取和發放獎酬金,結余經費可以全部獎勵科研人員,獎勵支出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并單列管理(第三十二條)
? 高等學??萍汲晒D化收益的單位留存部分,可以用于技術轉移機構的能力建設(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三、加強高等學校科教協同育人體系建設
? 鼓勵高等學校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科技人才發展計劃,完善人才使用機制(第四十九條第三款)
? 高等學??梢栽O置流動崗位,引進符合條件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和企業科技人才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 允許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自主開展職稱評審(第五十三條第二款)
? 賦予科研實力突出、科技人才集中、管理制度健全的高等學校用人自主權(第五十四條第一款)
? 高等學??梢愿鶕l展需要聘用外籍科技人才(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 支持高等學校聯合科研機構以承擔科技任務為導向培養研究生、粵港澳高等學校聯合科研機構培養研究生(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 高等學校派出的科技人才在新型研發機構取得的業績可以同時認定為本單位的業績(第六十三條第三款)
四、深化高等學校科研管理機制改革
? 高等學校應當完善財政科研經費內部管理制度(第七十七條)
? 支持高等學校將財政科研項目中的間接績效、從財政穩定性支持科研經費中提取的獎勵、高層次人才的年薪等支出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并單列管理(第七十八條)
? 高等學校應當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填報統計調查數據(第八十四條)
? 高等學校應當履行科技倫理管理主體責任,負責本單位科技倫理審查,加強制度建設、教育培訓、風險監測預警、違規行為查處等管理工作(第八十六條第二款)
? 高等學校應當履行科研誠信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制度建設,做好科研誠信教育培訓工作(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涉高等學校條款及注解:
1.省人民政府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高等學校建立科技發展、國家戰略需求牽引的學科設置調整機制,加強基礎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第十六條第一款)
注解:落實《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首創提出支持高等學校建立科技發展、國家戰略需求牽引的學科設置調整機制,并支持其加強基礎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
2.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建立完善產學研合作機制,共建產學研技術創新聯盟、聯合實驗室等,以合作、委托、技術入股、技術許可、技術轉讓等方式開展技術研發、成果轉化、標準制定等活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注解: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2021年)有關規定,鼓勵高等學校發揮自身科研優勢,參與共建產業技術創新聯盟、聯合實驗室等產學研合作平臺,打造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產學研協同創新網絡。
3.支持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建立職務科技成果賦權管理制度,完善監督機制,在不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在科技成果轉化中探索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注解:針對高等學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中“不敢轉、不想轉、不會轉”的問題,深入推進高等學校職務科技成果管理改革,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職務科技成果管理改革的任務要求,明確支持高等學校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與監督機制,在科技成果轉化中探索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
4.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的職務科技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由單位自主管理、自主處置,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不需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圍。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通過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由單位自主管理,經評估后可以自主處置;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仍發生投資虧損的,經單位審核并報主管部門備案后,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范圍,免責辦理虧損資產核銷手續。(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款)
注解: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職務科技成果管理改革明確要求推動單列管理改革任務,《條例》通過全國首次在立法中構建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全流程單列管理制度體系,明確單位自主審核、處置、管理職務科技成果及其作價投資形成的股權,并對探索開展成果轉化分階段、整體性考核以及成果轉化容錯免責機制進行系統化規定。
5.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應當完善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內部管理規定,簡化科研急需設備耗材采購流程,按照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投標程序。(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注解: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有關要求,簡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流程,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采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標投標程序。
6.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新型研發機構、高新技術企業等單位,可以自主開展職稱評審,制定職稱評審標準、組建評審機構以及評審專家庫。(第五十三條)
注解:高等學校作為用人主體,職稱評審權的下放,有利于充分釋放用人主體活力。《條例》通過對接《廣東省人才發展條例》(2018),總結《關于印發廣東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及配套規定的通知》(2020年)先進經驗與做法,明確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梢宰灾鏖_展職稱評審,制定職稱評審標準、組建評審機構以及評審專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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